Bylaws

美國加州排舞協會章程
Bylaws of California Line Dance Association of America
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美國加州排舞協會,英文名稱為 CLDAA- California Line Dance Association of America
第二條 本會為非盈利性質的組織, 不屬於任何政治或教宗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以排舞來推廣全民運動,增進個人健康,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祥和。
第四條 本會以北加州各縣市區域為組織。
第五條 本會會址於 262 East Gish Road San Jose CA 95112-4800
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為:
一、 以排舞會友,開創新的生命能量。
二、 編定排舞音樂,舞步等教材。
三、 製定教練,助理教練之等級及評鑑制度。
四、 推廣各社區,學校,機關,企業機構之排舞教學。
第二章會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三種:
一、 正式會員: (1) 凡對排舞有興趣者。
(2) 繳納入會費後,為正式會員。
二、 永久會員: 繳納一次性會費後,成為終身免付會費之會員。
三、 榮譽會員: (1) 贊同本會宗旨者之社會傑出人士。
(2) 熱心支持推動本會活動者。
(3) 海外排舞愛好者。
四、 贊助會員: (1) 愛好排舞運動者,但無法參與會務者。
(2) 非設籍在北加州之愛好者。
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董事會決議時, 得經由董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

者,得經董事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 經董事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 董事有表決權,選舉權,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 每一董事為一權。
第十二條 永久會員、榮譽會員、贊助會員與顧問及行政人員則無表決權,選舉權,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十三條 會員需遵守以下事項: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。
二、 按時繳納會費與維護會譽之義務。
三、 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。

第三章組織及職權
第十四條 本會以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及執行機構。
第十五條 董事之職權如左:
一、 修訂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 議決入會費,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法。
三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,報告及預算,決算。
四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五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六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六條 本會置董事六人,顧問六人,由董事選舉之。
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議決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 財產之管理。
三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四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,報告及預算,決算。
五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 董事會置會長一人,副會長二人。會長對內處理會務, 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董事會主席。因會務需要
召開會議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 由副會長代理.
第十九條 董事,顧問之任期二年, 連選得連任,董事,顧問之任期自新會計年度起算。
第二十條 顧問及助浬教練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一條 董事,顧問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 應即解任。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 因故辭職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
第二十二條 本會依組織系統表設置教練團外並設置總教練,助理教練多人、財務長、研發部門、文宣部門、資料部門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會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董事之任期同,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董事,顧問可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,應依章程規定擬定具組織簡則,載明設立依據, 組織,任務,經費來源等,提經理事會通 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董事會聘請名譽會長,顧問(均為義務職). 其聘期與董事,顧問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會議
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 由會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電子信件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, 臨時會議於董事會認為必要,或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+七條 董事會之決議, 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 章程之修訂與變更。
二、 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 董事,顧問罷免。
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 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.
第二十八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, 時間,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五章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一般會費:會員入會時, 應繳納年費每年美金240元(2024年度)。
二、 永久會費:永久會員入會時, 應繳納美金3000元(2009年度)。
三、 會員捐款。
四、 基金及其利息。
五、 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美年四月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, 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,經董事會審查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招開時, 應先報主管機關, 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決算報告一併提報至董事大會討論決定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, 剩餘財產歸於所在地之慈善機構。

第六章附則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董事會訂定之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,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細則, 變更時亦同。